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汇编九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管辖异议申请书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 ,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xx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xx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2。1。4、4。2条款的约定完成xx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
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xx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异议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苏州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2880号,法定代表人:姚群成,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请人与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敬礼!
苏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苏州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第12条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据此,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之后,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此致
临汾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2月20日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职务:董事长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人因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伟
年月日
x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马某某诉孙某某、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现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由XX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XX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X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
申请人:XXX,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0号院3号楼36号
申请人对贵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现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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